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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结论不能采纳的情形是: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资质和条件的;鉴定事项超出本鉴定机构项目范围或者鉴定能力的;鉴定人不具备法定资质和条件,相关...
司法鉴定结论的效力有: 一、合法来源的鉴定结论效力优先; 二、符合规格的鉴定结论效力优先; 三、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效力优先; 四、本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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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 107号《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相关规定,不服原来的鉴定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相关规定如下: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一)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原委托事项鉴定执业资格的; (二)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 (三)原司法鉴定人按规定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 (四)委托人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并能提出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的; (五)法律规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其他情形。 接受重新鉴定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一般应当高于原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 第三十条重新鉴定,应当委托原鉴定机构以外的列入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的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委托人同意的,也可以委托原司法鉴定机构,由其指定原司法鉴定人以外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进行。 另外,我国目前法律没有对司法鉴定的次数做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一般只能重新鉴定一次.当然也不是绝对排除多次鉴定,但必须有充分的法定理由.
调查结束时,调查机关应当作出调查结论,并书面通知调查申请人和被调查人:(一)基本事实不成立的,调查机关应当决定终止调查;(二)基本事实存在但对市场公平竞争不造成实质损害的,调查机关可决定不对被调查人采取禁止性、限制性措施;(三)基本事实清楚且对市场公平竞争造成实质损害的,调查机关应当根据《海运条例》的规定,对被调查人采取限制性、禁止性措施。
司法鉴定结论的效力: 1、合法来源的鉴定结论效力优先; 2、符合规格的鉴定结论效力优先; 3、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效力优先; 4、本部门委托鉴定的鉴定结论效力优先; 5、距案发时间近的鉴定结论效力优先; 6、对实物的鉴定结论效力优先; 7、资质高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出据的鉴定结论效力优先; 8、重新鉴定的鉴定结论效力优先。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四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委托鉴定事项、鉴定材料等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鉴定用途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对于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不能满足鉴定需要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经补充后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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