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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通过颁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进一步收缩了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的权限,这一法院证据调查权被限定在相当狭小的范围内...
(一)申请再审人有权利义务继受人且该权利义务继受人申请参加审查程序的,变更其为申请再审人; (二)被申请人有权利义务继受人的,变更其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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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宁,禁止结婚的法定情形有: 1.具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2.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但是,《民法典》生效实施后,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不再作为禁止结婚的法定事由了。另外,婚前检查都是靠自愿,法律也没有强制规定领结婚证必须婚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调解达成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制作调解书。那么,在什么情况下调停协议无效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有关人民调停协议的民事案件的一些规定》第五条规定,有以下情况之一,调停协议无效:(1)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2)以合法形式掩盖违法目的(3)损害社会公共利益(4)违反法律,违反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的人民调停委员会强制调停的,调停协议无效。对于有效的调停书,如果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拒绝签字,应视为调停不成立,调停书不具有法律效力。没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者参加诉讼的案件,人民法院调停时,需要确认没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者承担义务的,必须经过其同意,调停书也必须同时送达签字。没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者在收到调停书之前后悔的,人民法院必须立即作出判决。
第三者的表现形式基本有三种:一是偶尔地与婚外异性发生性关系的通奸形式;二是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的同居形式;三是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的重婚形式。在这三种形式中,重婚是刑事犯罪,要受到刑事处罚;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只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它是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情形,无过错方可以据此要求损害赔偿。如果偶尔与婚外异性发生性关系,一般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因为通奸而引起离婚的话,如果无过错方有充分证据,则对方要承担过错责任,无过错方可适当多分些财产。民法典上没有通奸或者婚外恋的概念。法律并不禁止通奸,那是道德调整的范围。重婚罪难认定“夫妻名义”取证难重婚要求双方是以夫妻名义同居,一定要有外在表象特征:如以夫妻名义申报户口、购买及租赁住房、举行婚礼等,只要不以夫妻名义对外,就不构成重婚。说得再具体点,如果一个丈夫与第三者领取了结婚证,这就是确凿的证据;如果他与第三者居住在一起,对外“老公老婆”地介绍身份,以夫妻名义旅游聚会,那么邻居和亲友认定的证言也能有很大效力;如果男方与第三者生育子女,医院的记录上显示男方是父亲,那么这也是一个重要的证据,但是记录如果仅根据女方的陈述,或根本没有任何与男方的联系,单独生儿育女的证据的证明力就显得“势单力薄”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取证难,由当事人自诉、举证的重婚案件成功率很低。近几年法院系统处理的重婚案件微乎其微。《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离婚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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