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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和他人的财物所有权。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个人和单位均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根据《刑法》第194条第2款的规定,犯金融凭证诈骗罪的,依照第194条第1款票据诈骗罪的规定处罚。 经济诈骗罪常见行为编辑信用证诈骗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信用证进行诈骗活动的行为,具体表现为以下四种: 1.是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2.是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 3.是骗取信用证的; 4.是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
根据法律规定,经济合同欺诈是指行为人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财产数额较大的情况。构成犯罪的,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或者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经济欺诈是指以获取不平等经济利益为目的,在经济活动中故意以不真实的情况作为真实的意思表达,使他人判断错误,从而在发生、变更和消除一定的经济法律关系时获得优于对方的经济利益的行为。构成经济欺诈的条件:一是行为人主观上有欺骗对方的意图;二是客观上实施了一定程度的欺骗行为;三是对方有签订合同的错觉;四是合同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使对方遭受经济损失。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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