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比较多的用...
【女工哺乳期】《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九条规定: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哺乳期是指产后产妇用自己的乳汁喂养婴儿的时期,就是开始哺乳到停止哺乳的这段时间,一般长约10个月至1年左右。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规定: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劳动法》第63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女职工哺乳假规定,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哺乳而降低工资,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聘用合同;女职工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其他。
一、法律规定 1、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2、《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规定,每日1小时哺乳时间可以分两次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婴儿满周岁后,经医疗单位诊断为体弱儿的,可延长哺乳期,但以不超过半年为限;哺乳期女职工上班有困难者,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半年的哺乳假,工资不低于百分之八十。 二、操作指引 1、哺乳时间:哺乳时间是法定劳动保护待遇,无需用人单位同意,算作劳动时间,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哺乳时间每天1小时,可以在当天分次使用或合并使用,生育多胞胎的,相应加倍计算,并可扣除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哺乳期至婴儿满1周岁时止,但经医疗单位诊断为体弱儿的,可延长半年哺乳期。 2、哺乳假:哺乳假不是法定劳动保护待遇,女职工应与用人单位协商,提出书面申请,经用人单位同意后方可享受;哺乳假期间,按其本人基本工资的80%计发工资。 注意:哺乳时间与哺乳假是不同概念,哺乳时间当天有效,不能补休,更不能折算成休假或哺乳假。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06人已浏览
178人已浏览
512人已浏览
214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