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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未与债权人约定保证份额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为连带保证。连带保证的各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连带保证债务,每个保证人都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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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责任分为可明确的按份共同,和不可明确责任比例的共同责任,且用"连带共同责任"这词. 在按份共同责任中,各债务人应按自己应承担的责任比例对债权人承担责任, 连带共同责任中,各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承担全部债务,即债权人可向任何一个债务人主张全部债权. 债务人在承担全部债务后,扣除自己应承担比例部分后,可向其他债务人追偿. 连带共同责任与连带责任的共同点是:各债务人都应就全部债务向债权人承担给付义务. 不同点是:连带共同责任在给付后,应扣除自己应承担部分比例后,向其他债务人进行追索;而连带责任人在承担给付义务后,是否有权向其他债务人追索,应依据各债务人之间的合同约定,或法律直接规定.
房屋的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都是对同一房屋共同拥有所有权的形式,但二者却存在着差异:共同共有是基于共同关系而存在的,如家庭、夫妻等关系存在为共同共有的必要条件。而按份共有只需要按照共有人的意志发生即可。因此,二者的不同更多的表现为享受的权利范围不同。共同共有中,共有房屋是不分份额的,只有共同关系存在就不能划分共有的房产份额,只有在共有关系终止时,才能进行划分。例如A、B是夫妻,二者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的房屋不能分割哪一部分是谁的。如果两人离婚,可依法分割。而按份共有则按照各自份额享有权利,如A、B按份共有一套房屋并约定每个人有一半份额,则每个人拥有50%的权利,不因其他因素而发生变化。
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是以放弃先诉抗辩权为前提的。因此,是否具有先诉抗辩权,是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最重要区别;保证人代被保证人承担债务,则是两种保证的相同之处。当一般保证人放弃先诉抗辩权或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时,一般保证实际也就转变成了连带责任保证。我国担保法第十九条还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实践中,由于大量保证合同条款、内容笼统,保证承诺书过于简单,加之出具保证的当事人法制观念不强,难以做到文字严谨,所以出现保证责任约定不明确的相当多,比如有的仅在担保单位栏内加盖公章、只写保证偿还或写承担保证责任等,有的法院将其推断为一般保证,有的法院则将其视为连带责任保证,审判实践中的掌握很不一致。根据担保法规定和当前审判实践中掌握的基本原则,对保证当出现理解不一致时,应当作对债权人有利的解释,也就是说,当保证责任约定不明时,应当将这种模糊的保证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以更加有利于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实现 以上就是ask.com小编为大家分享的有关“最新连带保证期间起算时间”的法律内容,连带保证期间的起算涉及到保证人的权利义务等内容,大家需要予以相应的初步了解。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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