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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不服的,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复查吗

2022-03-05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5条和《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 1、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 2、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应当立案复查。被害人向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申诉材料连同案卷一并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受理。 3、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不服,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超过7日以后提出申诉的,由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受理,经审查后决定是否立案复查。 4、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对被害人不服不起诉决定的申诉进行复查后,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复查就决定,案情复杂的,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控告申诉部门应当提出复查意见,报请检察长作出复查决定。复查决定书应当送达被害人和作出不起诉决定书的人民检察院。 5、上级检察院经复查作出起诉决定的,应当撤销下级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交由下级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并将复查决定抄送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出庭支持公诉由审查起诉部门办理。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 6、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检察院收到人民法院受理被害人对被不起诉人起诉的通知后,人民检察院应当终止复查,将作出不起诉决定所依据的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所以,可以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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