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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外资金融机构的申请材料需由申请者递交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经审查同意后,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连同审查意见转报中国人民银行。...
《条例》第二十八条所称“固定资产”系指外资金融机构拥有的营业场所、设备及其他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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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金融机构在正式开业前须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完成下列工作:(一)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存款、、汇兑、外汇交易、财务及投资管理等方面的内部控制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审核;(二)将对外使用的所有业务凭证和单据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三)配备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报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认可。
外资金融机构所建立的内部控制制度,应体现以下基本原则:(一)对职员的有效监管,尤其是对交易和资金运用等敏感业务部门有关人员的监管;(二)业务的批准和复查制度;(三)关键职能的分工和人员的互相牵制。
外资金融机构应根据资产质量的实际情况提取足够的呆帐准备金,并将准备金的提取原则和计算方法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对下列呆帐(坏帐)的冲销,须先报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核批后再向税务机关申报:(一)对股东的贷款;(二)对内部管理人员的贷款;(三)对关联企业的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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