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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条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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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时,裁定是否进入法律程序,并非仅仅取决于受害人的个人意愿,而主要受到法院依据法律法规进行裁决的影响。若欲提起诉讼,必须满足如下基本条件:原告必须是与此案件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团体;以清晰明确的被告作为对象;具备具体的诉讼请求以及相关证据支持的事实基础和辩论理由;案件内容必须属于人民法院所接受审理的民事诉讼范围,且需归属受诉法院所在地管辖权范围内。提起诉讼时,应当针对人民法院提交详细完备的起诉书,同时根据被告的数量提交适当份数的副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本罪的犯罪构成。(1)客体要件。本罪侵权客体为国家文物管理制度。国家文物管理制度主要是以文物保护法为中心的一系列文物保护法规。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属于国家所有。国家机关、部队、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组织收藏的文物,属国家所有。文化财产只能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部门收购,其他部门和个人不得经营文化财产收购业务。以利益为目的,转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化财产,必然会影响国家对文化财产的管理,损害我国文化行政部门的声誉,扰乱文化财产市场和正常文化财产收购秩序,因此本法将转卖文化财产作为犯罪进行处罚。本罪的对象是国家禁止经营的文化财产,国家禁止经营的文化财产是指受国家保护的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发表的禁止经营的文化财产。1992年国家文物局等部门就曾下发《关于加强文物市场管理的通知》,规定了部分禁止经营的文物的具体范围,是指未经许可不得经营的一,二,三级珍贵文物以及其他受国家保护的具有重大历史,文化,科学价值的文物。(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转卖,是指以盈利为目的出售,购买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的行为,行为者转卖的对象只能是国家禁止代理的文物。如果倒卖不是国家禁止经营的文化财产,就不构成成本罪,构成成本罪,需要情节严重的要素。根据司法实践,情节严重是指转卖三级文物,非法利益额大,非法经营额大,或多次转卖三级文物,转卖三级文物多等情节。而倒卖二级文物的,倒卖一级文物的,非法获利数额巨大的,非法经营数额巨大的,或者倒卖稀世国宝的等等,则属于情节特别严重。(三)主要部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依本条第2款之规定,单位也可成为本罪的主体。(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的,目的是获利。行为者没有故意的心理不构成成本罪,必须同时有利益的目的。确实没有利益的目的,也没有行使的目的,只有个人兴趣,没有犯罪论。另外,对于不知道禁止买卖的文化财产进行买卖,也不是犯罪论处。
性肯定是按是不是文物定性!!,性质也就不一样了,不是文物就是普通物品,免费的饭不好吃!还有就是是老货也不能倒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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