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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37条规定的破产清偿顺序为: (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3)破产债权。...
破产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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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同利益债务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3)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比例分配。破产企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企业员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对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破产财产随时清偿。 然后,有剩余的,按下列顺序清偿: 1、所欠应付给职工的工资及其他福利、保险、补偿等费用; 2、所欠的其他社会保险费用及税款; 3、其他一般债权。 另,商业银行破产,在清偿工资前,应先清偿储蓄存款本金。
破产分配,是指由破产管理人(中国为清算组)将清理变价后的破产财产,依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清偿顺序偿还破产债权人。分配通常以货币方式进行,必要时也可以其他财产分配。根据中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的规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由清算组负责提出,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后,报请人民法院裁定执行。分配时,对权利尚未确定的债权应提有其分配额,待确定后处理,如诉讼中的债权;附解除条件的债权应就分配额提供担保或提存,至分配除斥期间期满,解除条件未成立者方得取消,条件成立者不予分配;附停业条件的债权其分配额应予提存,分配除斥期满停止条件成立者领受分配,不成立者不予分配。破产分配依进行时间不同分为中间分配、最后分配与追加分配三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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