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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的具体情形: 1、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2、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
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的具体情形: 1、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2、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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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的意义在于当债务人不愿或无法按时足额清偿债务时,保障债权人的债权依然能够得以实现,即使担保人有没有实际受益,但只要其提供担保的事实存在,其均应承担担保责任。担保分为一般担保和连带担保,主要区别在于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前提条件不同,若是连带担保,则债权人可在债务期限届满后要求债务人或担保人清偿债务,此时,债权人有选择要求谁偿还的权利,但若是一般担保,则担保人只须在债务人穷尽包括诉讼在内的一切方式后均不能清偿债务的条件下承担担保责任即可。
《公司法》第三条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企业法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1、一般保证。一般保证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行为。一般保证最重要的特点就是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2、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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