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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还是要看出纳与直接领导之间的的犯意沟通。如果出纳是被直接领导所骗,以为直接领导挪用的公款是用于本单位的公务活动的,这只能算是违反财经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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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阅读你的材料,及结合我以前办理过一个这样案件的经验,给予一下答复: 要认定出纳有没有责任要结合一下两点: 第一,出纳是否明知他(会计)挪用公款的事情,甚至是否有串通的意思表示。如果有就肯定构成挪用公款的共犯,如果没有,还要结合下面第二点看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 第二,会计拿钱是否符合你单位平常提款程序。就是说,会计让出纳转账是否符合你单位转账程序,即有无其他相关领导签字确认。 综上,如果出纳没有串通的意思,且转账程序符合你工作的转账程序。出纳不承担刑事责任,相反,只要违反上述两点中任何一点,出纳都有构成共犯的风险。
【法律意见】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挪用公款罪,应予立案查处: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5千元至1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2、挪用公款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3、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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