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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租赁期间未满,一方擅自解除的,算违约。 未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的事项履行自己的义务,即为违约。违约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
《最高法院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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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通常情况下,如果租赁合同中规定了为期一年的期限尚未到期,那么承租方想要终止租赁协议,押金是否可以退还,需要根据租赁合同中的具体条款来确定。 根据一般的法律原则和实践经验,在这种情况下,承租方通常会被视为违反了租赁合同的约定,因此押金通常不会得到退还。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双方能够达成共识并通过协商解决问题,或者对方愿意退还押金,那么押金也有可能得到退还。
1、“提供原单位的房产证明”-签订合同的“房主”不是产权人? 2、房主是产权人,那么”房主“与楼主签定的合同所规定的义务(提供房屋、产权证)由房主履行。合同并没有注明详细的租赁面积(实际面积)并没有增加房主的义务且不违反法律规定,那么房主对合同中的“用途”实现负有义务,没有及时的、合理地提供与房屋产权相关的证件致使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属于违约行为。因房主的违约行为而拒绝支付下一周期的租金属于合同一方行使的不安抗辩权,房主因此抗辩所遭受的预期损失(下期租金)不能要求相对方(楼主)承担。但注意的是合同解除(单方解除或是双方协商解除)后,房主有权收回下期的房屋使用权。以上就是房屋租赁合同违约情况说明我的答复。
对此有不同的观点。第一种意见认为,未履行期间发生的租金,视为出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予以全额赔偿。第二种意见认为,未履行期间发生的租金,可视为出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予以补偿。剩余租期超过3个月的,补偿额按3个月租金计付;剩余租期不满3个月的,补偿额以剩余租期的租金计付。第三种意见认为,解除后,市场租金与原合同租金的差额视为出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予以赔偿。市场租金等于或高于原合同租金的,承租人不予赔偿。我们认为,人民法院审理此类纠纷时,应首先看原合同对此有无特别约定,有特别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特别约定时应看租赁合同能否,只有当合同确定无法继续履行或履行成为不必要时,人民法院才能判决解除合同。至于合同解除之后的处理,我们认为,第一种处理结果对承租人而言与合同完全履行无异,对出租人而言,如果他嗣后对将房屋出租予他人,就不存在或减少损失。因此判决承租人赔偿未履行期间的全部租金损失似不合情理,也不合法理。第三种处理方式,必须考虑剩余租期的市场行情,如果剩余租期相当长,市场行情以起伏不定,法院的实际操作就会相当麻烦,难以实行。我们倾向于第二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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