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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规定,为保障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破坏选举,...
债务人申请破产的程序一般如下:1、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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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破产程序中的债务抵消民法上的抵消,是指二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1]抵消在民法上属于合同终止的原因之一,设立制度的目的在于节约履行成本,减少资源浪费。破产法上的抵消权,是指破产债权人在破产宣告前对破产人负有债务的,不论债的种类和到期时间,均可以用该债权抵消其对债务人所负债务的权利。各国破产法均对抵消权有所规定。日本破产法第98条规定,破产债权人在破产宣告的当时对破产人负担债务的,得按破产程序予以抵消。美国联邦破产法第553条也规定了破产程序中的债权债务抵消。按照美国学者的解释,抵消是指对债务人享有债权并负有债务的债权人被允许其以对债务人的债务抵消其对债务人债权,以使得其他没有抵消权的债权人得到更好的清偿。此外,抵消权还在于通过设定抵消权制度,消灭破产债权人与破产人之间相互的债权债务关系,避免破产人债权债务的复杂化,并迅速结束破产清算程序。二、破产企业不得抵消债务的情形我国《企业破产法》第40条规定:“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消。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消:(一)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二)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三)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
1.管理层造成企业破产的法律责任。为了强化对造成企业破产有过错的高管人员的责任追究,破产法第125条规定,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同时规定,此类人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3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中后一款规定为资格限制责任,是民事特别法对于自然人身份权的特别限制。公司法第150条也有类似规定。 2.违反破产程序义务的法律责任。为了督促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切实履行破产法第15条规定的相关义务,第126条规定,有义务列席债权人会议的债务人的有关人员,经人民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列席债权人会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拘传,并可处以罚款。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破产法规定,拒不陈述、回答,或者作虚假陈述、回答的,人民法院可处以罚款。 第127条规定,破产企业债务人违反破产法规定,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债务人违反破产法规定,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第129条规定,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破产法规定,擅自离开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可予以训诫、拘留,可以依法并处罚款。
这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节来分析。如果你的朋友存在以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那么其涉嫌构成妨害公务罪。所谓依法执行职务,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运用其合法职权从事公务活动。这种公务活动,不仅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或工作单位中所进行的公务活动,而且还包括国家工作人员根据有关规定或命令在其他时间或场所内的公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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