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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证的期间是保证责任的存续期间,即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的有效期间。 2、它事关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债务能否行使或履行,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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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发展和交易往来的日益增多,保证担保日益普遍,如何正确理解并适用保证期间,对于债权人维权显得尤为重要。实践中,因债权人没有在保证期间内正确主张自己的权利,导致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无法实现保证债权的情况偶有发生。那么债权保证期间有哪些法律规定,是怎么规定的?
担保,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 1、如果在担保时写明如果借款人不能偿还,负责担保,那么就是一般保证, 法律上对一般保证是这样规定的,当借款人在法律上不能偿还(申请执行后,不能执行),才可以执行保证人的财产。 2、如果在担保人没有写任何以上内容,那么就是连带保证,债权人可以向借款人要钱,也可以向保证人要钱。连带保证的责任比较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1条明确规定“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所以保证期间不同于诉讼时效,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保证人的担保责任当然免除。同时,我国尚未建立答辩失权制度。答辩失权主要是指法律明确规定诉讼中的一审被告和二审被上诉人在规定的期间内,因没有实施答辩行为而丧失以后的答辩权利。综上,鉴于我国诉讼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事关重大,对于保证人未提出已过保证期间的抗辩的,法院应当依职权主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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