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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是合法的。理由如下:在民法典中,你们公司这种行为是不安抗辩权的履行。所谓不安抗辩权,是指先给付义务人在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丧失或者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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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相关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上述三种情况中的第(三)项“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指:债权人应在合理期限内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要求债权人从合同订立后合同履行存在一定的“履行时效性”角度,在合理期限内向债务人及时主张“继续履行”,要求违约方履行合同;否则,此权利不再受合同法保护。由此可见,只有在以上“非金钱给付”债务履行过程发生情形(之一)的,合同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拒绝按约定履行,由于履行“不能”、“代价过高”或“不适合”等原因,合同非违约方主张“继续履行”的,法律将不支持;即非违约方要求“继续履行”的权利不再受保护。
继续履行和损害赔偿是两种重要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关于二者在违约责任承担中的具体适用,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有所不同。大陆法系以合同的继续履行为主,以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为辅,而英美法系以损害赔偿为基本的救济方式,继续履行为衡平法上的救济方式,只有在损害赔偿不充分不公平时才适用。产生这种区别的重要根源在于二大法系不同的契约理念。大陆法系基于道德的观念,认为:诺言、协议必须遵守,否则,国家和法律将强迫你履行。英美法系则认为:问题不在于诺言应被强制遵守,而在于对诺言加以认真考虑的承诺人在契约违反后不受损害,因此,损害赔偿几乎在所有的案件中都是一种合理的补救方法。
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有起诉期限。对于此行为所产生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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