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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规定的税额计算征收。每平方米土地使用税年税额如下:(1)大城市1、5元至30元;(2)中等...
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即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按大、中、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规定每平方米土地使用税年应纳税额。具体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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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即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按大、中、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规定每平方米土地使用税年应纳税额。具体标准如下: 1、大城市1.5元至30元; 2、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3、小城市0.9元至18元; 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大、中、小城市以公安部门登记在册的非农业正式户口人数为依据,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城市规划条例》中规定的标准划分。人口在50万以上者为大城市;人口在20万至50万之间者为中等城市;人口在20万以下者为小城市。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市政建设情况和经济繁荣程度在规定税额幅度内,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上述规定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财政部批准。
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征收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最低为0.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最高6元、30元。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令第 483号)第九条的规定,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 1年时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颁布于 1988年,当时的土地征用程序是由用地建设单位直接向政府申请。政府批准,用地单位集征收和使用于一体。这是基于上世纪八十年代由土地使用人直接征地并按规定由建设单位缴纳耕地占用税的情形所做的规定。但现行用地政策是征收和使用主体分离,执行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主席令第 41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有关精神规定,即:未利用的土地出让前,应当完成必要的前期开发,经过前期开发的土地,才能依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统一组织出让。耕地一般是由地方土地储备中心统一征用。 对应缴纳的耕地占用税有两种处理方式:一种方式是由地方土地储备中心缴纳,作为土地开发成本费用的一部分,体现在"招、拍、挂"价格当中;另一种方式是由受让土地者缴纳耕地占用税。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的土地都是建设用地,受让方取得的土地不属于"新征用的土地"范畴,相对于土地储备中心来说,才为"新征用的土地",并且土地征收的申请人一般为国土部门,而非土地受让方。 据介绍,在当前国家税务总局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广东省政府大力推动供给侧改革的形势下,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意见的通知》的要求,深圳于1月26日发布《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于今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公告》显示,深圳将房产税(从价计征)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统一调整为一年申报一次,降低纳税人的资金成本。调整前,深圳房产税(从价计征)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分别为一年申报四次和一年申报两次。 此前,纳税人缴纳房产税(从价计征)纳税期限从1月1日至15日、4月1日至15日、7月1日至15日、10月1日至15日,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从1月1日至15日、7月1日至15日,统一调整为税款所属期当年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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