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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虚假诉讼罪,暂时尚未有司法解释进行详细规定。另外,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构成刑事犯罪,需要依...
《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规定了虚假诉讼罪,即以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碍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行为人虚假诉讼犯罪的具体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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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规定了虚假诉讼罪,即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行为人采取虚假诉讼犯罪行为的具体表现是捏造事实并提起诉讼,而且虚假诉讼行为必须要实际妨害了司法秩序或者损害他人或组织的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才构成犯罪。 其中,“捏造”是指无中生有、凭空虚构完全不存在的事实。如果诉讼双方本来存在民事纠纷,只是在对某些细节上比如涉案金额等,进行夸张或虚假叙述则不构成该罪。另外,根据最高法、最高检联合颁布的《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一)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采取财产保全或者行为保全措施的; (二)致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干扰正常司法活动的; (三)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裁判文书、制作财产分配方案,或者立案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的; (四)多次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 (五)曾因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被采取民事诉讼强制措施或者受过刑事追究的; (六)其他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虚假陈述可能会构成虚假诉讼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一)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的; (二)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的; (三)与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员恶意串通,捏造公司、企业债务或者担保义务的; (四)捏造知识产权侵权关系或者不正当竞争关系的; (五)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债权的; (六)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或者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优先权、担保物权的; (七)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行为。 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因为当事人虚假陈述会严重妨害民事诉讼有利于建立的社会诚信体系。对有虚假诉讼嫌疑的案件,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传唤当事人到庭参加诉讼; (二)通知当事人提交原始证据; (三)要求证人出庭作证; (四)向利害关系人通报情况,并通知其参与诉讼; (五)依职权调查取证; (六)邀请有关部门、基层组织人员参与审查调解协议; (七)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伪造证据虚假诉讼的法律责任通过伪造欠条、伪造证人证言等行为,以虚假的民事诉讼来蒙骗法院审理来达到占有他人财产的行为可以比照以下条款进行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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