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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陈述可能会构成虚假诉讼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采取伪造证据、...
要看具体的情况。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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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陈述是指行为人对证券发行、交易及其相关活动的事实、性质、前景、法律等事项作出不实、严重误导或有重大遗漏的陈述或者诱导,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证券投资决定的行为。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一般是指证券发行交易过程中不正确或不正当披露信息和陈述事实的行为。重大事件应当结合《证券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二条及有关规定的内容进行认定。虚假记录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披露信息时,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记录不存在的事实。误导性陈述是指虚假陈述行为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或通过媒体对其投资行为做出错误判断并产生重大影响的陈述。重大遗漏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没有完全或部分记录应记录的事项。不正当披露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适当期限内或者未以法定方式披露应当披露的信息。
为促进诉讼诚信,打击虚假诉讼,中院出台了《关于在民事诉讼中规制虚假陈述的若干意见》,首次对九种情况认定为虚假陈述,并告知不利后果。诉讼参加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认定为虚假陈述: 1、伪造、变造证据以证明其主张的; 2、在对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已履行举证义务后,仍虚构法律关系及相应事实进行抗辩的; 3、就案件事实的陈述前后不一、存在重大矛盾且无法作出合理说明的; 4、在主张己方权利时,隐瞒对方已履行部分或者全部义务且不能作出合理说明的; 5、回避陈述自己参与事实的行为或者对自己知道及应当知道的事实,以“不知道”、“不清楚”、“不记得”等进行回答且不能作出合理说明的; 6、对自己签名、盖章书证的真实性拒不发表意见,经审判人员就法律后果进行释明后仍拒不发表意见的; 7、对有其他充分证据相互印证真实性的书证仍申请鉴定阻碍诉讼的; 8、对已经掌握或者应当掌握的证据仍申请法院调查取证,且不能作出合理说明的; 9、其他通过陈述、申请等方式阻碍民事诉讼活动且不能作出合理说明的。
《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规定了虚假诉讼罪,即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行为人采取虚假诉讼犯罪行为的具体表现是捏造事实并提起诉讼,而且虚假诉讼行为必须要实际妨害了司法秩序或者损害他人或组织的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才构成犯罪。 其中,“捏造”是指无中生有、凭空虚构完全不存在的事实。如果诉讼双方本来存在民事纠纷,只是在对某些细节上比如涉案金额等,进行夸张或虚假叙述则不构成该罪。另外,根据最高法、最高检联合颁布的《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一)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采取财产保全或者行为保全措施的; (二)致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干扰正常司法活动的; (三)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裁判文书、制作财产分配方案,或者立案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的; (四)多次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 (五)曾因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被采取民事诉讼强制措施或者受过刑事追究的; (六)其他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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