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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所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所称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特征如下: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客体是国家的金融信贷秩序。 2、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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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的对象是国家的金融信贷秩序。(2)本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非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或者以吸收公共存款的名义出具证明,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偿还本息,扰乱金融秩序。(3)本犯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构成本犯罪。(4)本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的,只能是直接的。但行为人不能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没有批捕直接起诉的意思实际上就是在法院最终宣判之前并没有将犯罪嫌疑人关押在指定的场所当中,在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的案例当中,对个别犯罪情节比较轻微的从犯或者胁从犯有可能采取的就是取保候审的措施。虽然检察院不批捕,但也不会是由公安机关直接起诉的。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追诉:(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超过20万元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超过100万元的;(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超过30户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超过150户的;(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0万元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超过50万元的;(四)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五)其他严重扰乱金融秩序的情形。《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处以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前款的规定进行处罚。有前两种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返还赃物,减少损害结果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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