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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事业单位对应收款项和预付款项要按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帐。对确实无法收回的预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核销;数额较...
结余是文物事业单位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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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内部成本核算办法的范围:(一)非财政补助收入能够基本满足正常支出的博物院、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以及其他文物事业单位。(二)主管部门和文物事业单位附属的非独立核算的古建筑工程队、文物维修和复制部门、外宾服务部、商品销售部、餐饮部等。(三)各级主管部门和文物事业单位所属的文物商店。文物商店要按收入的一定比例或数额上缴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具体上缴办法由财政部门商主管部门确定。
事业收入包括:(一)门票收入,即文物事业单位开展业务活动出售门票取得的收入。(二)展览收入,即文物事业单位举办的或与外单位合办、协办的文物艺术品展览收入。(三)文物勘探发掘收入,即文物事业单位进行文物勘探发掘工作取得的收入。(四)文物维修设计收入,即文物事业单位对文物维修、恢复、复原进行设计工作取得的收入。(五)文物修复、复制收入,即文物事业单位对外提供文物修复、复制取得的收入。(六)文物咨询鉴定收入,即文物事业单位对外提供的文物咨询鉴定取得的收入。(七)影视拍摄收入,即文物事业单位经批准为影视拍摄提供文物藏品和文物场所取得的收入。(八)文物导游收入,即文物事业单位提供文物导游服务取得的收入。(九)无形资产转让收入,即文物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中介机构评估后转让无形资产取得的收入。(十)其他事业收入,即文物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除上述各项收入以外的收入。文物事业单位上述十项收入中,属于从财政专户领拨的预算外资金以及经财政部门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作为单位的预算外收入,计入事业收入,同时在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表中反映。
财务报告是反映文物事业单位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文物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做到内容完整、数据真实、计算准确、说明符合实际情况,并定期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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