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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追偿个人的民事起诉状有哪些内容呢?

2022-07-27
事实与理由 2012年8月22日17时33分许,原告驾驶贵Dxxxxx号依维柯小型普通客车沿玉铜路往大龙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到S201线159KM+300m(白岩塘)处,车头左脚部位与玉屏县村民杨某秀及吴某坪发生碰撞,造成杨某秀当场死亡,吴某坪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贵州省玉屏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玉公交认字【2012】第0002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原告对该次事故负主要责任,行人杨某秀负事故次要责任,吴某坪吴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赔偿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等费用共计180000元(壹拾捌万圆),支付伤者吴某坪医疗等费用35000元(叁万伍仟圆)。后原告向被告申请按程序理赔被拒,原告多次索赔均无结果。 综上,原告于2008年6月28日在被告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第三者商业责任险等多种险种,原被告之间成立保险合同关系,在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告应按保险合同规定在保险限额内履行赔付义务。被告应对原告进行理赔而未理赔,被告应承担因此而扩大的损失。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依法支持如前诉请。 此致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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