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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xxx,男,1965年5月3日生,汉族,济南xxx厂下岗职工,住济南市xxx区xxx街xxx小区xxx号楼xxx单元xxx室,邮编:x...
离婚民事诉讼的内容应包括:原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等各种身份信息;诉讼请求及其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支持自己诉讼请求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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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欧xx,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XX县XX镇XX村xx组村民,身份证号码xx,联系电话:xx。 被告:欧xx,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XX县XX镇XX村xx组村民,身份证号码xx,联系电话:xx。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X万元及利息(注:利息计算至债务全部清偿日止。现暂从20XX年X月计算至起诉之日即20XX年X月、按月一分五计息、共XXXX元整); 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双方系同村村民。20XX年XX月XX日,被告因需资金周转,向原告提出借款。原告出于帮忙之心,拿出自己全部的积蓄X万元和向他人借的X万元共X万元整一起借给被告,被告出具了借条一张。借条载明:借现金X万元,借期X个月,月利息一分五,逾期利息八分。后被告共支付给了原告X个月的利息。截止同年X月份,被告分三次偿还了原告借款本金X万元。此后被告既未向原告支付利息,也未偿还借款本金。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清偿借款本金及利息,但均未果,被告现在还躲避原告。 原告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被告躲避原告、拒不偿还借款的行为不仅违背诚信、构成违约,也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诉至贵院,诚望判如所请。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签字):xxx 20xx年xx月xx日
保证人向其他保证人追偿起诉状:起诉书原告:王,35岁,身份证号, 370,男,汉族,住址,被告:李,36岁,男,工作单位,山东,住址,某市区号,,,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已经向信用社履行的担保债务人民币70000.00元及相关利息。 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0年5月12日,被告李从农村信用联社贷款7万元,我作为保证人之一为其提供担保。贷款到期后,信用社向李及保证人求偿,李为躲避债务,逃到外地,无奈,我向信用社偿还了5万元,以履行担保责任。之后,李回来,我多次找到被告要求其偿还我代其偿还信用社的5万元的债务,被告拒不返还,为维权益,诉至贵院,乞请判决。市人民法院具状人:年月日
原告:南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路,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联系电话:。被告:南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路,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联系电话:。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付由其垫付的银行贷款本息计人民币50517 6.6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暂计算至一审判决给付之日止计人民币7578元,共计人民币51275 4.65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4月26日,被告因生产经营需要同江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场支行(以下简称“江苏农商行农场支行”)签订了最高借款额度为人民币50万元的《流动资金循环借款合同》,借款期限至2013年4月25日止,并约定了利息。同日,原告同江苏农商行农场支行就被告上述借款一事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原告在被告借款额度及借款期限内向江苏农商行农场支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且约定了保证的范围及保证期间。现被告同江苏农商行农场支行约定的还款期限已经届满,被告在取得借款后,却未曾向江苏农商行农场支行偿清全部借款本息,致使原告为其向江苏农商行农场支行代偿了贷款本息计人民币50517 6.65元。原告承担了保证责任后多次向被告追偿,但均未果。为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依法判如所请。南通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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