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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原告:周**,女,28岁,汉族,现住:四川省***县***被告:**县**中心卫生院所在地址:**县***街道法定代表人:职务:诉讼请求1、判决赔偿原告各项损失5万元(具体金额见附表)。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2月,原告骑电动汽车时意外摔伤,右肱骨中段骨折,在当地医院进行肱骨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术后伤口愈合出院。原告于2013年2月1日在**县***中心卫生院取出右肱骨内固定物,术后原告右上臂至右手活动受限。原告取出右肱骨内固定物前,右臂和右手活动正常。当被告取出原告右肱骨内固定物时,原告桡神经因操作不当而断裂。原告在被告,原告右手背麻木,虎口麻木十分明显,握拳尚可,肌力较对侧偏弱,手指外展不灵活,拇指翘起困难,手腕抬起困难,经会诊确定为桡神经损伤。经被告与原告协商,要求原告转院治疗。后来原告同意转院,转到解放军第一零五医院治疗。中国人民解放军第105医院诊断为右上臂术后桡神经断裂。**县中心卫生院的诊疗行为直接导致原告组织器官损伤和右手功能障碍。原告认为,被告的诊疗行为严重违反常规诊疗,手术不当损害了原告的健康,给原告造成了相应的经济损失,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认为,被告的诊疗行为严重违反了诊疗常规,损害了原告的健康,给原告造成了相应的经济损失,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第120条、第121条的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要求贵院依法秉公裁决,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这是**县人民法院的具状人:周**201*年**月**日。
受害人举证的内容包括:(一)证明其住院期间受到损害的事实。 1、受害人的病历和相关票据; 2、受害人上年度平均工资; 3、医院所在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4、医院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5、受害人死亡或丧失能力居民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 6、受害人交通费凭证和住宿费凭证。
专家鉴定组应综合分析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结果中的作用、患者本来的疾病状况等因素,判定医疗过失行为的责任程度。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的责任程度分为(1)完全责任,医疗事故的损害结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引起。(2)主要责任是指医疗事故的损害结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引起,其他因素起着次要作用。(3)次要责任是指医疗事故的损害结果主要由其他因素引起,医疗过失行为发挥次要作用。(4)轻微责任是指医疗事故的损害结果大部分由其他因素引起,医疗过失行为发挥轻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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