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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
签二手现房买卖合同后卖家反悔买家可以选择解除合同,由卖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向买家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等。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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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没有胜算;2、因为已经签订了“预订协议”(实际是是买卖他的使用权的协议)也给付了大部分款项;3、只有因为“不可抗拒的因素或政府终止甲方对该项目的实施”你才可以起诉逾期解除协议;4、关于“该宅基地如正式出售时,甲乙双方签订宅基地买卖合同后,本协议自行终止”应该是笔误或者是理解错误,应该是“买卖合同履行完毕的意思”因为按照常理和规律,宅基地买卖合同已经签订并履行你受到了款项,开发商得到了宅基地,不存在“合同自动终止的问题,而是履行完毕‘。5、如果开发商有违约行为,可以一起起诉,但是不能按照共同原告起诉,应该每一份合同属于一个案件起诉。可以同时起诉。6、律师收费协商,一般是数额的3-5%,不论胜败都应该缴纳,可以协商风险代理”即先不收费,胜诉后收费一般是10-30%的标准,也有50%的,协商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第十九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这些情况下可要求定金双倍返还《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第九条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签订了已抵押卖房合同反悔是不合法的。但是房屋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拥有权的转移以买卖双方到房屋所在地的房管部门登记过户为标志,否则,房屋买卖合同不能生效,也就不能发生房屋产权转移的法律效果,即使房屋已实际交付也属无效。 也就是说,只要房屋没有正式办理登记过户手续,即使卖家已经收取了房价款,将房屋交付给买家使用,当事人仍可提出合同无效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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