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1、关于扣押物证、书证的具体程序,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扣押的物品和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两...
1、关于扣押物证、书证的具体程序,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扣押的物品和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两...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1、关于扣押物证、书证的具体程序,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扣押的物品和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两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2、清单上应当写明扣押物品、文件的名称、规格、特征、数量、质量、时间、地点以及文件的名称、编号等,并有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在特殊情况下,持有人无法到场的,可以由其亲属签名或者盖章。清单不得涂改,凡是必须更正的,应当有侦查人员、持有人和见证人共同签名或者盖章,或者重新开列清单。对扣押物证、书证规定严格的手续,一方面有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另一方面更有利于保证物证、书证的证明力,真正起到经核实后能够作为定案根据的作用。 3、比如,侦查人员在搜查中发现毒品并予以扣押,当场开列的清单记明了有关事项并有侦查人员、被搜查人和在场群众见证人在上面签名或者盖章,就可以证明该毒品从何时、何处搜出,从而证明被扣押毒品持有人非法持有毒品或者贩卖毒品的行为。如果没有上述清单并经有效签名盖章,就很难说明毒品的来源,不能起到证明犯罪的作用。因此,严格遵守扣押物证、书证的程序,可以防止办案中发生栽赃陷害等情况,也可以防止公民合法财产权利无故受到侵害。
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和可能隐藏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所等有关场所进行强制性搜查,直接关系到公民的人身和居住权。.调查人员搜查个人或住所,必须是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的目的。搜查范围必须与犯罪嫌疑人、隐匿犯罪或者犯罪证据有关,即犯罪嫌疑人的个人、物品、住所,以及其他可能隐藏犯罪证据的人的个人、物品、住所,如亲友、邻居或者工作单位。.搜查必须由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调查人员进行,其他任何人或者单位都无权进行搜查。调查人员在搜查时,被搜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积极配合。搜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交的证据包括搜查机关已经掌握的证据,以及搜查机关在搜查中没有掌握新发现的证据。对于事先确定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搜查人员可以先动员搜查人员自动交出。如果拒绝交出,调查人员可以强行搜查,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止。故意隐匿犯罪证明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以暴力、威胁阻碍搜查的,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以其他方式阻碍搜查顺利进行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治安处罚。调查人员发现被搜查单位或者个人交付的物品与本案无关的,应当及时退还。.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书。搜查证书是调查人员依法搜查的法律证书。出示搜查证书是为了证明执行搜查人员的身份和履行搜查职责,防止非法搜查,确保公民的个人权利、财产权利和住房不受侵犯。只有在执行逮捕、拘留时,在紧急情况下,才能不再使用搜查证书进行搜查。搜索可以单独进行,也可以与执行逮捕、拘留同时进行。被逮捕、拘留的人身隐藏武器、爆炸物、剧毒物品或者在其住所放置爆炸物的,可以发生自杀、谋杀等危害他人或者公共安全的情况,或者有违反侦查迹象的,应当立即搜查,防止给社会带来危害或者失去证据的机会,影响或者妨碍调查活动的顺利进行。如果没有上述紧急情况,搜查也必须出示搜查证书,不得出示搜查证书或拘留证书。搜索证书应注明被搜索人的姓名、性别、职业、地址、搜索目的、搜索机构、执行搜索的人员和搜索日期。.搜索时,应有被搜索人或其家属、邻居或其他见证人。这有利于证实搜索情况,提高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促进群众监督。同时,也可以防止一些被搜索人诬告搜索人员非法搜索,确保搜索活动的顺利进行。.搜查妇女的身体应由妇女工作人员进行。见证人也必须是女性,其他无关的人不得在场。这反映了对妇女的特殊保护,可以防止在检查中侮辱妇女等违法行为,有利于确保被搜查妇女的人身安全,也可以防止被搜查人员诬告和陷害调查人员,确保搜查的顺利进行。.搜索必须制作搜索记录。搜索是在调查中获取证据的重要手段。搜索情况直接关系到证据获取是否合法,证据材料是否真实可靠,逮捕嫌疑人的计划是否可行,以及如何确定下一步的调查计划。为了解决上述问题,确保调查活动的顺利进行,必须按照搜索顺序如实记录搜索情况,制作记录,逐一写清楚搜索时间、地点、过程、发现证据、提取扣押证据的名称、数量、特征等犯罪线索,以便调查分析案件。良好的搜索记录应由调查人员查人员或其家属、邻居或其他见证人签字盖章。这有利于确保搜索记录的准确性,便于验证和检查,只有这样才能证明搜索证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侦查人员扣押物证、书证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在勘验、搜查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物品和文件,应当扣押;与案件无关的物品、文件,不得扣押。在扣押时,应当注意全面、客观地分析物品、文件与案件有无关系、有什么关系,既要扣押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罪重的物证、书证,也要扣押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的物证、书证。 2、只有侦查人员才能行使对物证、书证的扣押权。扣押物证、书证是侦查机关行使侦查权力,通常情况下,往往是与勘验、搜查一起进行的,因此,只有公安、检察等依法行使侦查权的侦查人员才能扣押物证、书证,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进行。而且,侦查人员在执行侦查任务时应当持有并出示有关证件,不是在侦查案件的时候,也不得扣押有关物品、文件。 3、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执行扣押。关于扣押物证、书证的具体程序,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扣押的物品和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两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清单上应当写明扣押物品、文件的名称、规格、特征、数量、质量、时间、地点以及文件的名称、编号等,并有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在特殊情况下,持有人无法到场的,可以由其亲属签名或者盖章。清单不得涂改,凡是必须更正的,应当有侦查人员、持有人和见证人共同签名或者盖章,或者重新开列清单。 4、对于扣押的物证、书证要妥善保管。对扣押的物品、文件首先要做好登记,然后分别情况入卷,予以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或损毁。对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物证、书证,应当归入案卷;不能直接入卷的,应当拍照,将照片附卷,原物品、文件予以封存;对容易损坏的物证、书证,还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绘图等方法加以固定和保全。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借口进行毁坏、使用或者自行处理。 5、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3日内解除扣押,退还原主。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在勘验、搜查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物品和文件,应当扣押;与案件无关的物品、文件,不得扣押。 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或者损毁。 第一百一十五条,对于扣押的物品和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第一百一十六条,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的时候,经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即可通知邮电机关将有关的邮件、电报检交扣押。 不需要继续扣押的时候,应即通知邮电机关。 第一百一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 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已被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01人已浏览
187人已浏览
108人已浏览
230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