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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扣押物证、书证的具体程序,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扣押的物品和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两...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侦查人员扣押物证、书证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在勘验、搜查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物品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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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在实施查封、扣押的过程中,应当履行《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无须赘言。查封、扣押决定书是行政机关实施查封、扣押的基础和依据:一方面,行政机关只有在制作并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之后才可以着手对涉案的场所、设施和财物采取具体的查封、扣押措施;另一方面,行政机关在实施查封、扣押时必须严格依照查封、扣押决定书上载明的事项进行,不得擅自改变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和财物的数量和范围。
单位裁员,需要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然后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条参考: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为进一步加强办案人员思想作风建设,严肃办案工作纪律,严格执行廉政“七不准”,保证查办案件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1、办案人员要严格依纪依法办案,不得以案谋私。 2、不准向非本案案件调查人员透露有关正在调查核实的案件情况。 3、有关案件材料(包括各种证据材料、当事人的检查与供述、调查、核实报告、见面材料、领导批示等),未经主要领导同意,不准擅自外借、外传,不准让非本案调查组人员阅看和复制。4、调查核实的案卷材料要严格保管。离开办公室时要将案卷材料及时入柜上锁,不得将案卷材料在无人时留放在办公桌上、无锁的抽屉或柜子里;外出办案要做到卷不离身;不准把案卷交给他人保存。 5、不准随便向他人特别是与案件有关联的人提供调查组人员及本委领导的家庭住址、联系电话及家人的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 6、不准接受涉案单位或当事人安排的宴请和娱乐活动。因工作需要需在涉案单位就餐时,经调查组长或分管领导批准后可吃工作餐。 7、不准索要、收受涉案单位或当事人的物品、现金及有价证券。 8、不准到涉案单位报销任何名目,应由本单位报销或个人支付的费用与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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