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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扰乱单位秩序者的处罚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
根据《治安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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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扰乱公共秩序的罪名是刑法第六章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一节的规定,包括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至第三百零四条,没有此类罪名的司法解释。
根据《治安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扰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秩序,导致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一般是指多次扰乱单位秩序或造成较大影响和严重后果的情况。
本行为表现为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影响工作、生、营业、医疗、教学、科研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行为人往往企图通过实施这种行为给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施加压力,制造事端,以实现自己的不合理要求或者发泄不满情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下以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一般是指多次扰乱单位秩序或者造成较大影响、较严重后果的情形。对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所谓首要分子,是指在聚众扰乱单位秩序行为中起组织、策划作用的主要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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