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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诉讼的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生效的行政赔偿案件的法律文件,在义务人逾期拒不履行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从而使生效法律文书得到履行的法律活...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被告应当依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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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赔偿的起诉条件: (1)原告是赔偿权利人; (2)被告是赔偿义务人; (3)有具体的请求和事实依据,属于受诉法院管辖。 2、原告应当举证证明造成损害的事实,由于被告原因导致无法举证的,由被告举证。 3、行政赔偿可以在起诉或行政复议时一并提起,即确赔一致. 4、行政赔偿的法定期限,当事人提出赔偿请求的期限为2年。
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条件具体为: 第一、有赔偿权利人,即原告。行政赔偿诉讼的原告必须是认为其合法权益遭受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并造成损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原告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行政赔偿;作为原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其权利承受人有权要求请求行政赔偿。 第二、有明确的赔偿义务人,即明确的被告。行政赔偿诉讼的被告必须是违法行使职权行为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损害的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有明确、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第四、在法定起诉期限内,且属于行政赔偿诉讼和受诉法院管辖。赔偿起诉的期限: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期限为两年;赔偿机关作出赔偿或不予赔偿决定的,起诉期限为三个月。
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后,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 准予撤诉的裁定确有错误,原告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准予撤诉的裁定,重新对案件进行审理。 原告或者上诉人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或者提出申请未获批准的,按自动撤诉处理。在按撤诉处理后,原告或者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再次起诉或者上诉,并依法解决诉讼费预交问题的,人民法院应予立案。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准许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当事人申请撤诉或者依法可以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当事人有违反法律的行为需要依法处理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准许撤诉或者不按撤诉处理。法庭辩论终结后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可以准许,但涉及到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行政诉讼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准许行政诉讼原告撤诉,但其对已经提起的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不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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