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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起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八条【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
非法流通罪司法解释的规定:组织、领导人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支付费用、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取得参加资格,按一定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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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指以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与者通过支付费用或者购买商品和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而且按照一定的顺序形成层次,直接或间接以开发人员的数量作为报酬或者返利的依据,引诱或者胁迫参与者继续开发他人参与、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组织、领导金字塔销售活动犯罪组织、领导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的名义,要求参与者支付费用或购买商品、服务加入资格,并按一定顺序,直接或间接以开发人员数量作为报酬或回扣依据,引诱、胁迫参与者继续发展他人参与、欺骗财产、扰乱金字塔销售活动的经济社会秩序,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关于传销罪司法解释,具体的内容有: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组织,其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应当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 组织、领导多个传销组织,单个或者多个组织中的层级已达三级以上的,可将在各个组织中发展的人数合并计算。 组织者、领导者形式上脱离原传销组织后,继续从原传销组织获取报酬或者返利的,原传销组织在其脱离后发展人员的层级数和人数,应当计算为其发展的层级数和人数。 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中,确因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逐一收集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的言词证据的,可以结合依法收集并查证属实的缴纳、支付费用及计酬、返利记录,视听资料,传销人员关系图,银行账户交易记录,互联网电子数据,鉴定意见等证据,综合认定参与传销的人数、层级数等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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