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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传销组织层次和人数的认定,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与者通过支付费用或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取得加入资格。,并按一定顺序形成层次,直接或间接以开发人员的数量作为报酬或返利的依据,引诱或胁迫参与者继续发展他人参与,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组织。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30人以上,三级以上的,应当对组织者和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组织、领导多个传销组织,单个或多个组织的层次达到三级以上的,可以合并计算各组织发展的人数。组织者和领导者形式上脱离原传销组织后,继续从原传销组织获得报酬或者返利的,原传销组织脱离后发展人员的层次和数量应当计算为其发展的层次和数量。在组织和领导传销活动的刑事案件中,如果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逐一收集参与传销活动的人的言论证据,可以依法收集核实缴费、支付费用、报酬、返利记录、视听资料、传销人员关系图、银行账户交易记录、互联网电子数据、鉴定意见等证据,综合认定参与传销的人数、等级等犯罪事实。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传销组织层次和人数的认定,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与者通过支付费用或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取得加入资格。,并按一定顺序形成层次,直接或间接以开发人员的数量作为报酬或返利的依据,引诱或胁迫参与者继续发展他人参与,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组织。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30人以上,三级以上的,应当对组织者和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组织、领导多个传销组织,单个或多个组织的层次达到三级以上的,可以合并计算各组织发展的人数。组织者和领导者形式上脱离原传销组织后,继续从原传销组织获得报酬或者返利的,原传销组织脱离后发展人员的层次和数量应当计算为其发展的层次和数量。在组织和领导传销活动的刑事案件中,如果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逐一收集参与传销活动的人的言论证据,可以依法收集核实缴费、支付费用、报酬、返利记录、视听资料、传销人员关系图、银行账户交易记录、互联网电子数据、鉴定意见等证据,综合认定参与传销的人数、等级等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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