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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木果竹补偿标准: 树木杂木株树木中径小于3厘米 1元/株 树木中径小于3厘米的,按每亩不超过600株计算 树木中径3—5厘米(含3厘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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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征用前土地上长有的青苗,因征地施工被毁掉的,应由用地单位按照在田作物一季产量、产值计算,给予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而定。对于多年生长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支付移植费,如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对于成材林木,由林权所有者自行砍伐,用地单位只付伐工工时费,不予补偿。
拆迁数目赔偿标准并没有一个全国性的统一的标准。该补偿标准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四款规定,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土地管理法》规定,被征用土地在制定征地协议前种植的幼苗和现有的地上附着物也应当酌情给予补偿。但是,在征地计划协商签署后,不得补偿所有的地上附着物。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幼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在实践中,可以按照以下措施实施:征地前部分绿色幼苗因征地建设被破坏的,用地单位应当按照第一季度在田作物的产量和产值进行补偿。具体的补偿标准应当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确定。新播种的作物,按第一季度产值1/3、补偿工作成本。生长期作物最高按第一季度产值补偿;粮食、油料、蔬菜幼苗可以收获的,不予补偿,不能收获的,按第一季度补偿;对于多年生长的经济林木,应尽量移植,土地使用单位应支付移植费。必须砍伐的,土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实际价值进行补偿。对于成人林木,林权所有者应当自行砍伐,土地使用单位只支付砍伐时间费,不予补偿。目前,我国部分果树征地补偿标准为:1。苹果树栽培期(1)-5年平均每株补偿5年-初果期(690元)-平均每株补偿90年-210元;盛果期(9-25年平均每株补偿210-1200元;平均每株600元,衰果期超过26年。2、梨树培育期(1)-5年平均每株补偿5年-45元;初果期(66元)-平均每株补偿455年-144元;盛果期(9-平均每株补偿1445年-1200元;26年以上的衰果期平均每株补偿600元。桃树栽培期(1)-3年平均每株补偿5年-45元;初果期(45元)-平均每株补偿455年-144元;盛果期(9-平均每株补偿1444年-360元;21年以上衰果期平均每株补偿180元。4、葡萄树栽培期(1-平均每株补偿52年-10元;初果期(3)-5年平均每株补偿10年-90元;盛果期(66元;-11年平均每株补偿900-180元;平均每株补偿80元,衰果期超过12年。5、枣树栽培期(1)-3年平均每株补偿5年-10元;初果期(4)-8年平均每株补偿10年-80元盛果期(9-平均每株补偿30年80年-650元;6、杏树栽培期(1)-3年平均每株补偿455年-185元;初果期(4-7年平均每株补偿2000-310元;盛果期(88元)-35年平均每株补偿500-1600元;36年以上衰果期平均每株补偿980元7,板栗栽培期(1-平均每株补偿45年-95元;初果期(55元;-7年平均每株补偿1900-210元;盛果期(8-35年平均每株补偿50年-1600元;36年以上衰果期平均每株补偿860元。8、杂果树栽培期(1-平均每株补偿253年-50元;初果期(4)-平均每株补偿80年-130元;盛果期(11-平均每株补偿130年-280元;26年以上衰果期平均每株补偿140元。9、旱田平均每亩补偿140元。.3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2万元。蔬菜田平均每亩补偿3万元。10.旱田平均每亩补偿1、76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2元。.64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44万元。.4万元。11、平均每亩补偿林地和其他农业用地.64万元。12、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0.72万元。13、平均每亩补偿空闲土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使用土地.16万元。对于树苗的征地补偿,主要取决于树苗的种类和种植期限,然后根据数量进行标准的征地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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