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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苹果树培育期(1-5年)平均每株补偿5-90元;初果期(6-8年)平均每株补偿90-210元;盛果期(9-25年)平均每株补偿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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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木果竹补偿标准: 树木杂木株树木中径小于3厘米 1元/株 树木中径小于3厘米的,按每亩不超过600株计算 树木中径3—5厘米(含3厘米) 2元/株 树木中径5—10厘米(含5厘米)4元/株 树木中径10—12厘米(含10厘米)5元/株 树木中径大于等于12厘米 8元/株 杉树柏树株树木中径小于8厘米 15元/株 树木中径小于8厘米的,按每亩不超过300株计算 树木中径8—15厘米(含8厘米) 20元/株 树木中径大于等于15厘米 30元/株 松树株树木中径小于3厘米 1元/株 树木中径小于3厘米的,按每亩不超过600株的计算 树木中径3—5厘米(含3厘米) 3元/株 树木中径5—8厘米(含5厘米) 5元/株 树木中径8—15厘米(含8厘米)8元/株 树木中径大于等于15厘米 15元/株 竹林毛竹 50千克 20元水竹 50千克 12元 果树柑树、桔树、枇杷树、梨树、桃树等株幼龄期 10元 按亩补偿,柑树每亩不超过130株,桔树不超过70株,桃、枇杷、梨树 不超过45株;始果期30元/株;盛果期50元/株衰老期25元 杨梅树株幼龄期 15元按亩补偿,每亩不超过40株 株始果期 50元株盛果期 100元株衰老期 50元 板栗树株幼龄期 20元按亩补偿,每亩不超过40株 株始果期 75元株盛果期 150元株衰老期 50元 柿树柿树补偿标准参照杨梅树按亩补偿,每亩不超过40株 其他树木、果树根据年产值和生长情况,参照本表中相近林木树种予以酌情补偿
对于江苏省征地补偿最新标准的具体规定如下:第二十六条征用土地按照以下标准给予补偿:一土地补偿费1、征用耕地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倍计算;2、征用精养鱼池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至十二倍计算,征用其他养殖水面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八倍计算;3、征用果园或者其他经济林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二倍计算;4、征用其他农用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计算;5、征用未利用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至五倍计算;6、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非农业建设用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计算。二安置补助费1、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征用耕地的面积计算。征地前被征地单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十五分之一公顷以上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倍;人均耕地不足十五分之一公顷的,从六倍起算,人均耕地每减少一百五十分之一公顷,安置补助费相应增加一倍,但最高不得超过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2、征用其他农用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该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的百分之七十计算;3、征用未利用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非农业建设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1、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补偿费,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确定;2、农田水利工程设施、人工养殖场和电力、广播、通讯设施等附着物,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则付给迁移费或者补偿费;3、青苗补偿费一般按一季的产值计算,能如期收获的不予补偿。可以移植的苗木、花草以及多年生经济林木等,支付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给予合理补偿或者作价收购。前款规定的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每公顷低于一万八千元的,按一万八千元计算。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第二十七条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行使土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但被征用的属农民承包经营的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又未能调整其他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土地给农民继续承包经营的,应当将不少于百分之七十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条件将土地补偿费用于发展生产、解决农民生活出路的,可以在取得被征地农民同意后,统一安排使用。
类别及地区一类南京市玄武区、鼓楼区、白下区、秦淮区、建邮区、下关区、栖霞区、雨花台区、江宁区,无锡市崇安区、南长区、北塘区、滨湖区、锡山区、惠山区,江阴市,常州市天宁区、钟楼区、武进区、新北区,苏州市平江区、沧浪区、金阊区、虎丘区、吴中区、相城区,常熟市、张家港市、太仓市、昆山市、吴江市二类南京市六合区、浦口区,宜兴市,常州市戚墅堰区,金坛市、溧阳市,南通市崇川区、港闸区,扬州市广陵区、维扬区,镇江市京口区、润州区,泰州市海陵区、高港区三类溧水县、高淳县,徐州市云龙区、鼓楼区、泉山区,海安县、如皋市、通州市、如东县、海门市、启东市,连云港市新浦区、海州区,淮安市清河区、清浦区,盐城市城区,扬州市邗江区,宝应县、高邮市、仪征市、江都市,镇江市丹徒区,扬中市、句容市、丹阳市,兴化市、姜堰市、泰兴市、靖江市,宿迁市宿城区四类徐州市贾汪区、九里区,邳州市、新沂市、丰县、沛县、铜山县、睢宁县,连云港市连云区,赣榆县、东海县、灌云县、灌南县,淮安市淮阴区、楚州区,涟水县、洪泽县、盱眙县、金湖县,响水县、滨海县、阜宁县、射阳县、建湖县、盐都县、大丰市、东台市,宿豫县、沭阳县、泗阳县、泗洪县四类土地的补偿标准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最低标准,一、二、三、四类地区分别为每亩1800元、1600元、1400元、1200元。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计算。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名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其安置补助费最低标准,一、二、三、四类地区分别为20000元、17000元、13000元、00元。以上征收补偿标准仅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不包含被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本地人民政府相关规定执行。注:江苏省征地补偿标准为保护性标准,根据国家征地相关立法精神,征收农民土地补偿,以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为宜;其次,因对土地利用较好,而使土地年产值远高于区位平均产值的,如在土地上种植经济作物,利用农用地开展特殊种植、养殖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获得更高补偿。由以上信息我们可以看出,征地补偿所需要支付的补偿额是由多方面的因素确定的不仅包括对原土地用途所能创造的价值,若在征地时必须拆迁当地的邮电设备、水利设施,也是需要支付相应的预见费的。若当地政府不按照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补偿的,厉害关系人是可以申请法律诉求的。主要是根据地区分为四类土地的不同赔偿,我们可以根据被征用土地的具体情况以及征用年限、土地性质等级等来衡量自己的土地补偿费用,以及得到的安置补助费用,最后有任何的征地补偿纠纷可以通过协商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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