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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责任 侵权行为责任与契约责任 侵权行为法调整的是一般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即“一般保护义务”),与契约法调整的是特定的相对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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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侵权责任和刑事责任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认识:侵权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实施侵权行为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刑事责任是指犯罪人因实施犯罪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按刑事法律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两种刑事责任。
共同危险行为与一般共同侵权行为的关系:一般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共同故意或过失致他人损害,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行为;而共同危险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共同实施了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危险性行为,并造成了损害后果,但不能判明损害后果是由何人造成的。 共同危险行为与一般共同侵权行为的区别: 第一、对于损害的发生,主观方面不同。 第二,损害结果与行为的因果关系不同 第三,举证责任不同。 第四,归责原则不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民事侵权责任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侵害他人合法的民事权益,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侵权行为具有下列特征:一是行为的违法性,二是侵害对象一般为绝对权。相邻关系是指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在行使对不动产的权利时,相互之间应当给予必要的便利或者必要的限制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相邻关系并非一种独立的物权形态,它本质上是相邻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的适当延伸或限制。 法官在处理排除妨碍诉求时,应优先考虑适用侵权法律关系,如各方权利都具有正当性,再考虑适用相邻关系。一方面符合民法意思自治原则,另一方面也符合权利位阶。 相邻关系与侵权关系的竞合还表现在侵权案件举证程序上:首先,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由第一方主张侵权事实、侵害行为及二者因果联系然后由第二方依据第一方权利的正当性、事实有无及因果关系强弱进行反驳,这其中就有一个问题:相邻关系义务能否成为第二方阻碍行为的免责依据 无救济即无权利,有权利必有救济。这种相邻关系权利的救济一般情况下却不得以自力救济的形式出现。相邻权利的救济具有法定性和程序性,首先,救济主体要适格,实践中往往是具有一定执法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其次,如果相邻权利人本身不是适格救济主体,应向有权机关申请救济,而不得主动采取积极行动(协商除外)再次,相邻权利人在无权力状态下采取干预行为,就是对相邻不动产权利人的侵犯,具有侵权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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