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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强了对劳务派遣单位的约束。 2、强化了对实际用工单位的约束。 3、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禁止差别对待。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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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强了对劳务派遣单位的约束。 2、强化了对实际用工单位的约束。 3、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禁止差别对待。 4、劳务派遣岗位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5、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1、加强了对劳务派遣单位的约束,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劳务派遣单位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万。 (2)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的劳动者订立两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被派遣的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派遣单位应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所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4)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5)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2、强化了对实际用工单位的约束,具体表现在如下方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2)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3)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4)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5)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6)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3、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禁止差别对待。 4、劳务派遣岗位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5、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6、用工单位对劳务派遣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加强了对劳务派遣单位的约束。 2、强化了对实际用工单位的约束。 3、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禁止差别对待。 4、劳务派遣岗位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5、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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