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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像权包括哪些: 1、公民有权拥有自己的肖像,拥有对肖像的制作专有权和使用专有权。 2、公民有权禁止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权或对肖像权进行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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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肖像权的行为如下: 1、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权利人的肖像。 2、虽不以营利为目的,但未经肖像权人的同意而将权利人肖像进行展示、公开、陈列、复制、散发等行为。 3、超出肖像权人许可范围使用权利人的肖像。 4、超出肖像权人许可的地域范围内使用权利人的肖像。 5、超出肖像权人许可的期间使用权利人的肖像。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之前的法律条文对肖像权的认定多存在与商业行为中。在司法实务中,审判机关在认定关于“以营利为目的”是否构成肖像权的侵权构成要件上,存在“同案不同判”的现象。理论与实务存在严重脱节和不一致,损害了国家法制的统一。并且将侵犯公民肖像权局限于以商业为目的不利于保护公民权利。《民法典》避免在肖像侵权条文上做具体范围限定,而是选择直接肯定公民享有肖像权,再结合该法第990条,等于在《民法典》层面为其他种类侵犯肖像权的行为预留了保护余地。法律上的这种细微改变,意味着国家在保护公民肖像权等人身权利上将更为广泛。当前网络媒体和各种传播媒介蓬勃发展,客观上也导致侵权案件接连发生。新形势下,多种形态和样式的网络侵权行为层出不穷,法律本身固有的滞后属性以及法治社会的价值追求(公民基本诉权和救济应该得到保障),决定了国家不适宜在关涉公民维权的规范上限制太多。另外,这种改变也表明国家从立法上强化保护公民肖像权的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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