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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子女名义签订不动产合同的如何认定出资的性质

2023-08-04
从司法实践来看,所谓“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主要有两种情况: (1)父母以自己名义购买不动产,然后将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其子女一方名下; (2)子女以自己名义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由父母缴纳相关出资款项。 前一种情形是典型的父母向子女赠与不动产的行为,如果将产权登记在其子女名下后,即便其无明确意思表示,也可视为是对其子女一方的赠与。因为如果其想将取得的不动产赠与给子女夫妻双方,则完全可以将不动产登记在子女及其配偶两人名下。 至于后一种情况则比较复杂。在子女以自己名义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的情形下,父母显然只能以其子女名义出资缴付购房款。此时,单就出资行为本身而言,不排除父母将出资借贷给子女买房的可能。而一旦有关父母是将出资借贷子女一方的主张成立,则在该子女与其父母之间存在的就是借贷关系而非赠与关系。相应地,该房屋即应为夫妻婚后共同所有。因此,这种情况下,应注意考量主张借贷一方提供的证据是否充分,而不宜一概认定该出资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进而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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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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