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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评价是指通过评价一个人从事体力劳动的能力来确定其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 劳动能力评价是一项复杂而困难的工作。它涉及医学、伦理学等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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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鉴定包括劳动功能障碍和生活自理障碍。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个等级。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也就是说,自劳动能力鉴定作出之日起1年后,用人单位有初步证据证明工伤职工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就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如果工伤职工拒绝,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二规定,工伤职工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这里的劳动能力鉴定既包括劳动能力的初次鉴定、再次鉴定,也包括劳动能力的复查鉴定。如果工伤职工放弃或者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即可推定为放弃享受这部分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一条为了加强劳动能力鉴定管理,规范劳动能力鉴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国家标准,对工伤职工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组织进行技术性等级鉴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含直辖市的市辖区、县,下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以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表组成。 承担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日常工作的机构,其设置方式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劳动能力鉴定实施办法第四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选聘医疗卫生专家,组建医疗卫生专家库,对专家进行培训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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