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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于2014年3月1日起实施。
全部转让的,转让人不再是公司股东,受让人成为公司股东;部分转让的,转让人不再就已转让部分享受股东权益,受让人就已受让部分享受股东权益。股份转让是指股份的持有人和受让人之间达成协议,持有人自愿将自己所持有的股份以一定的价格转让给受让人,受让人支付价金的行为。
公司设立协议应当注意下列问题: 1、注意审查股东资格。由于全体股东要对发起设立公司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所以一定要审查好股东的资格。 2、明确出资额及出资方式。 3、明确约定出资的时间及财产权的转移手续等问题。 4、明确约定股东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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