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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务利息=债务本金×利息计算天数(判决确定的应当给付日始~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同期银行贷款年利率2、迟延履行利息=(债务本金+诉讼费+...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分期履行的,自每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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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二章专章规定了法院对案件的管辖权。第二章位于总则篇,在整部法律中起统领作用,理论上讲,所有案件的管辖都不能违背该章的规定。该章第二节规定了地域管辖,但仔细阅读就会发现,这些规定只针对审判案件,不针对执行案件。第二十一条至第三十三条均有“提起……诉讼”的字样,很明显是针对审判案件,第三十四条没有上述字样,但仍然只针对审判案件,理由是: 1.既然地域管辖既有法定,又可以约定,第二十一条至第三十三条规定了审判案件的法定地域管辖,那么接着应该规定审判案件的约定地域管辖。如果突然把执行案件的管辖纳入该条,会造成法律结构的混乱,不符合立法技术。 2.提起诉讼行为必须要有直接的事实依据。第二十三条至第三十四条都指出了提起诉讼的直接事实依据,例如合同纠纷、票据纠纷、侵权行为、共同海损,第三十四条的直接事实依据是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但本案是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件,其直接事实依据是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而不是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本身。所以,《民事诉讼法》总则不能解决执行案件的管辖问题。
法院强制执行本金算不算利息要分情况。主要是法律文书里面怎么判的,要是只判偿还本金,那么最多会有一个执行期间的迟延履行的加罚息。要是判决里有每年的利息百分比,就按照判决书中判的利息执行。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计算。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无论是否已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都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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