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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有管辖法院的执行标准是哪些?

2022-08-01
民事诉讼法》第二章专章规定了法院对案件的管辖权。第二章位于总则篇,在整部法律中起统领作用,理论上讲,所有案件的管辖都不能违背该章的规定。该章第二节规定了地域管辖,但仔细阅读就会发现,这些规定只针对审判案件,不针对执行案件。第二十一条至第三十三条均有“提起……诉讼”的字样,很明显是针对审判案件,第三十四条没有上述字样,但仍然只针对审判案件,理由是: 1.既然地域管辖既有法定,又可以约定,第二十一条至第三十三条规定了审判案件的法定地域管辖,那么接着应该规定审判案件的约定地域管辖。如果突然把执行案件的管辖纳入该条,会造成法律结构的混乱,不符合立法技术。 2.提起诉讼行为必须要有直接的事实依据。第二十三条至第三十四条都指出了提起诉讼的直接事实依据,例如合同纠纷、票据纠纷、侵权行为、共同海损,第三十四条的直接事实依据是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但本案是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件,其直接事实依据是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而不是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本身。所以,《民事诉讼法》总则不能解决执行案件的管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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