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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安全鉴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受理申请;(二)初始调查,摸清房屋的历史和现状;(三)现场查勘、测试、记录各种数据和状况;(四)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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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所有人、使用人确需进行第十条规定行为的,应当向房屋安全管理部门进行备案,并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经鉴定需要加固的,由原房屋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按照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提出加固设计方案,经加固后可以进行改造。
市、县(市、区)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危险房屋防治的督促检查,对成片房屋超过设计使用年限或者已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应当纳入旧城改造或者棚户区改造计划项目。
房屋安全鉴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受理申请;(二)初始调查,摸清房屋的历史和现状;(三)现场查勘、测试、记录各种数据和状况;(四)检测验算,整理技术资料;(五)全面分析,论证定性,做出综合判断,提出处理建议;(六)出具鉴定文书,报房产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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