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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可以将需要拘传或经传唤没有正当理由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拘传到其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进行讯问。拘传时应当出示《拘传证》,并责令其在《拘传证》上签名(盖章),并摁指印。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而对于传唤,《刑事诉诉法》第一百一十七条是这样规定的: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拘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未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人、被告人到案接受讯问的强制方法。传唤是指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侦查案件时,对不需要逮捕或者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在指定时间到指定地点或者住所、单位进行讯问的措施。拘留和传唤是两种不同性质的刑事诉讼行为。传唤相当于通知,不具有强制性;而且拘传有一定的强制性。传唤由侦查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实施;拘留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均可实施。传唤不是拘传的必要程序。
(1)强制力不同。传唤是自动到案,拘传则是强制到案。 (2)适用的对象不同。传唤适用于所有当事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诉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拘传则仅适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3)适用时是否一定需要法律文书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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