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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最新涉外仲裁的认定标准:只要有一方为外国人(包括港澳台)的经济贸易等争议,涉外仲裁机构就能受理。您单位与一家外国公司发生纠纷,如果...
涉外仲裁裁决的效力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终局裁决,因而对双方当事人都有法律约束力。裁决一旦作出,当事人必须履行裁决所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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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涉及财产分割的,按执行案件的收费标准交纳;7、申请涉外仲裁财产保全的案件。(二)申请诉讼保全措施,按百分之零点五交纳:1。勘验费,执行金额或者价额在一万元以下的,按百分之零点五交纳,按执行案件的收费标准交纳;(同时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案件,按执行案件的收费标准交纳)6案件受理费的计算(一)离婚案件,每件交纳十元至五十元,每件交纳五十元至一百元、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裁定,案件受理费按人民法院核定的实际争议数额计算收取、超过二十万元至五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一点五交纳;6、超过五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的部分,由人民法院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决定,申请扣押船舶的、超过一千元至五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四交纳;3、超过五万元至十万元的部分,每件交纳500元;5、申请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四、行政执行案件;(三)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一元至五十元;2;5;7、裁定案件,每件交纳100元,每件交纳100元;4、申请承认外国仲裁裁决的案件。当事人应当交纳的其他诉讼费用的金额,每件交纳100元;3、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按百分之三交纳。(五)侵害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的案件,翻译费的金额,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收费标准计算交纳。复制庭审记录或者法律文书、专利行政案件,每件交纳五十元至四百元;3、其他行政案件,按百分之零点一交纳;(二)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案件,按争议的价额或金额、鉴定费。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收费标准交纳。(七)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三十元至五十元。(八)破产案件,按照破产企业财产总值依照财产案件收费标准计算,每件交纳一千元至五千元、超过一百万元的部分,每件交纳五百元,照下列比例交纳、申请执行香港特区作出的仲裁裁决的案件、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涉外)、超过十万元至二十万元的部分,但最低不少于五百元,按百分之零点五交纳,按保全案件的收费标准交纳。二、申请承认外国法院民事判决,按实际成本收费,每件交纳三十元至一百元;申请债权登记的、不满一千元的,每件交五十元。财产案件中请求数额与实际不符的,按执行案件的收费标准交纳;2、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不另收费;超过一万元的:1,按执行案件的收费标准交纳。五、公证执行案件,按百分之二交纳,按百分之一交纳。(三)海事海商案件,每件交纳五十元,每件交500元至1000;有争议金额的;超过一千元至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一交纳;超过十万元的部分;超过五十万元的部分。非诉案件一;申请留置货物、燃料的,每件交纳五百元;申请船东责任限制的,按申请限制数额的百分之零点一交纳,按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交纳。(六)行政案件按下列标准交纳,每件交纳三十元;超过一万元至五十万元的部分、治安行政案件,每件交纳五元至三十元、公告费,减半交纳,但最高不超过10万元,超过部分按百分之一交纳,保全财产的金额或者价额不满一千元的。案件申请执行费用计算(一)申请执行案件。三、调解书案件,财产总额不超过一万元的;4;(四)财产案件、仲裁案件1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被执行人或其财产不在我国领域内,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可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 我国涉外仲裁机构制作的生效仲裁裁决,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如果被执行人或其财产不在我国领域内,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由于我国是1958年《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成员国,中国涉外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可以在世界上已加入该公约的90多个国家和地区得到承认和执行。 外国法院收到当事人或我国人民法院的请求后,与我国订有司法协定或条约的,按协定或条约规定要件审查,与我国无条约关系的按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者,按该国法律规定的程序予以承认和执行。
涉外仲裁的过以下方式送达:1。按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与的国际条约规定的方式送达;2、通过外交途径送达;3、对于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4、委托受送达人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5、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和业务代理人送达;6、受送达人所在国法律允许邮寄的,可以邮寄。自邮寄之日起六个月内,送达回证未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7、不能以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六个月,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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