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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明确规定,国有公司、企业员工严重不负责任或滥用职权,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严重损失,国家利益受到严重损失,处三年以下有期...
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的量刑规定是:国有公司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滥用职权,造成重大损失的,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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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的量刑规定是:国有公司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滥用职权,造成重大损失的,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涉嫌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立案追诉:(一)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造成相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一年以上,或被吊销执照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三)造成国家利益严重损失的;
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的,一般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是指国有公司人员因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而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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