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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还可以修改,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风险提示:如果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招标文件按照功能作用可以分成三部分: 一是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投标文件格式等,主要阐述招标项目需求概况和招标投标活动规则,对参与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各方均有约束力,但一般不构成合同文件; 二是工程量清单、设计图纸、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条款等,全面描述招标项目需求,既是招标投标活动的主要依据,也是合同文件构成的重要内容,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约束力; 三是参考资料,供投标人了解分析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参考信息,如项目地址、水文、地质、气象、交通等参考资料。 招标人能对已经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修改和补充。 在投标截止日期前五天,招标单位都可能会以补充通知的方式修改招标文件。 补充通知将以书面方式发给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单位,补充通知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投标单位起约束作用。
建筑工程类招标。修改内容设计到投标文件是否有效,是否为无效投标,进而导致该次招标有效投标少于三个,使该次招标废标;内容修改后可使有效投标不少于3家,仍可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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