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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新的行政诉讼法解释不能提出。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下列情形之...
行政诉讼二审中的新证据是指一审中应当允许延期提供的证据;法院在二审程序中依法申请转让的证据;原告或者第三人提供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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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双方和第三人都提出上诉的,均为上诉人。2、需要共同诉讼人中的一人或者部分人提起上诉的,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处理:(1)上诉对与对方分担权利义务有意见,不涉及其他共同诉讼人利益的,对方为被上诉人,未上诉的同一方按照原审诉讼地位列出;(2)上诉仅对共同诉讼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对方利益的,未上诉的同一方为被上诉人,对方按照原审诉讼地位列出;(三)上诉对双方和共同诉讼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有意见的,其他未上诉的当事人为被上诉人。(必要的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为两人以上,对同一诉讼标的有共同利害关系的共同诉讼。不必要的共同诉讼,又称普通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参与诉讼的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为同一类型,人民法院认可并购的诉讼。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被告必须自始至终地承担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法定举证责任。对证据辨认和核实,应在法官的主持下,当事人就有关证据进行辨认和对质,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及证据的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辩论。最后,由法官在听取当事人对证据的说明、对质和辨认后,对证据作出的采信与否的认定。
在人民法院的司法实践中一般是这样认定新证据的: 1、是在举证期限内虽已客观存在,但未被当事人知悉,掌握的证据。 2、是当事人知道证据的存在,且有条件取得,因不了解其证据价值而未提出的证据,但法院已经予以释明的除外。 3、当事人知道证据的存在,但在举证期限内因客观原因未能取得的证据。 4、是为了反驳对方的主张或举证,而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出的证据。 5、是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法院准许延期,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违反客观事实的。但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能在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应明确排除在“客观原因”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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