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内设的公安交通管理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公安交通管理机构下设的公安交通...
上级公安机关认为责令下级公安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利于合法、公正处理的,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受理。...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口头申请的,公安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经申请人核对或者向申请人宣读并确认无误后,由申请人签名或者捺指印。
被申请人在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同时,应当以原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名义提出书面答复,载明下列主要内容:(一)案件的基本情况;(二)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和依据;(三)对行政复议申请事项的意见;(四)被申请人的请求。
行政复议期间,除第二十五条规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终止:(一)被申请人撤销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且申请人依法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二)受理后,发现该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三)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而且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自愿放弃申请行政复议的;(四)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后,没有承继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承继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放弃申请行政复议的;(五)申请人因公安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同一违法事实被判处刑罚的。行政复议终止的,公安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或者第三人。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142人已浏览
782人已浏览
668人已浏览
1,002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