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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廉租房可以到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受理机关)办理,到市或县级房管局领取廉租房申请表,或者到户口所在镇、街道申请,领...
申请人凭户口簿、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委托的社区居委会)领取申请表,填表后连同相关资料提交给户籍所在地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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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先到户口所在地居委会领取《申请表》,填好《申请表》,持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出示身份证原件)、家庭成员的户籍证明(出示户口簿原件)、家庭现有住房的证明、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到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登记申请即可。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二)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区)、县人民政府建设(住 房保障)主管部门; (三)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 (四)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同级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五)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诉。
申请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家庭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定期抚恤金领取证》或《定期定量补助领取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4、房屋尚未拆迁的,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以及区拆迁办开具的房屋拆迁证明; 5、房屋已拆迁的,需提供《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 6、配租申请人有其他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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