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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现在的户口管理规定及法院的审判实践,法院一般不会受理以户口强迁为诉讼请求的侵权案件,而是以归口管理机关即公安机关为由让当事人找公安管理部...
法院判决户口迁出不可以强制执行 1.迁移户口属于公安机关行政行为,不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人民法院更不能在民事判决中判决卖方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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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5月13日,刘先生以357万元的价格购买了张先生的房屋,并约定张先生在该房屋所有权转移之日起一定时间内迁户,如果没有按时把户口迁出则支付房屋总价5%的违约金;如果超过约定的日期,按日计算支付已付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同年7月16日,刘先生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张先生却没有将户口迁出,还将刚出生的儿子落户至此。刘先生于是以张先生违约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其按照合同约定迁户并赔偿违约金。一审法院认为,张先生没有依约迁户,应承担违约责任,判决其支付刘先生10万元违约金。但因户口迁移问题不属法院处理民事纠纷的受案范围,驳回了刘先生的该项诉求。刘先生不服,上诉到北京一中院,他坚持认为张先生迁户是合同义务,法院应改判。另外,一审认定的违约金过低,应重新计算。北京一中院经审理认为,户籍迁移问题属于相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故法院不支持刘先生关于张先生迁户的诉求。根据合同约定,张先生应在房屋所有权转移之日起790天内,即2014年9月14日前将户籍迁出,而他不仅没有迁出,还将儿子落户至此,其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法院依据双方合同约定,对违约金的计算进行分段处理,酌减了2014年9月14日前没有迁户应支付房屋总价5%的违约金数额,酌定张先生应支付7万元违约金。在2014年9月14日之后,按日计已付款万分之五的持续性违约金,结合刘先生的实际损失和张先生的过错,确定张先生应以每天80元为标准,支付刘先生从2014年9月15日起到迁出户籍之日止的违约金。
户口迁移问题属于行政管理问题,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法院无权直接对户口迁移作出民事判决,更无权进行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的规定,由于户口迁移采取自愿原则,购房者甚至是公安机关也无权要求出卖人将户口迁移出房屋。
司法强制拆迁可以起诉。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产、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四)对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十)认为行行行政机关未依法支付抚恤金、未依法支付抚恤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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