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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不是所有的交通事故中都是需要做伤残鉴定的,如果实际造成了人员受伤有必要进行伤残鉴定。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交通事故的当事人...
交通事故受伤伤残鉴定一般在治疗终结后进行。治疗终结,是指临床医学一般所认可的损伤后病理变化经临床治疗后得到完全或部分恢复并维持稳定的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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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事故的伤者治疗终结后,可向原处理交通事故的交管部门提出伤残评定书面申请。交管部门在作出初步审查后,向伤者发出《伤残评定预约通知书》,伤者持《伤残评定预约通知书》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到指定的地点接受检查和鉴定,鉴定人员将根据检查的结果和医院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对伤者作出伤残鉴定的结论。 2、伤者治疗终结后,可以自行携带医疗材料、事故认定书等材料,到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委托伤残鉴定事宜。 3、当事人也可以在起诉时将《伤残鉴定申请书》作为证据提交法院,案件在审理中,由法院委托经摇号确定的鉴定机构或者协商确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残鉴定。
1、交通事故的伤情鉴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鉴定机构鉴定,鉴定费用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当事人也可以自行委托伤残评定、财产损失评估。 2、《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对交通肇事逃逸车辆的检验、鉴定自查获肇事嫌疑车辆之日起三日内委托。 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3、《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检验报告、鉴定意见进行审核,并在收到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之日起五日内,将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复印件送达当事人。
1、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后,当事人需要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进行鉴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 2、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二条规定,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 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 本通则所称鉴定材料包括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比对样本材料以及其他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鉴定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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